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试用期辞退|别拿不合适当借口
2026.10.29南京某软件公司以"不符合录用条件"辞退试用期内的赵先生,未支付补偿。赵先生申请仲裁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。公司拿不出明确的录用条件和赵先生不符合条件的证据。
试用期辞退合法的核心要件:有明确的录用条件且已告知劳动者、有证据证明劳动者确实不符合该条件、辞退在试用期内作出。三者缺一即构成违法解除。
南耀律师代理赵先生后发现公司存在三个缺陷:入职时未签明确的录用条件确认书、辞退依据仅是主管的主观评价邮件无客观考核数据、辞退通知只写"综合评估不符合"未说明具体不符合哪项。公司无法完成举证责任,辞退构成违法解除。
仲裁委认定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赵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,辞退违法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2N一万八千元。
南耀律师指出:试用期不是"随意辞退期",举证责任完全在企业。企业要做到合法试用期辞退:入职时让员工签录用条件确认书(含可量化考核标准)、试用期内有客观考核记录、辞退时书面说明具体不符合哪项条件。劳动者被辞退时一定要求公司出具书面辞退通知和理由,口头辞退几乎无法维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