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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自愿放弃社保"|法院为啥不认?
2026.10.20南京某企业招聘时要求员工签署"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协议",将社保费用以"社保补贴"随工资发放。员工田某入职时签了该协议,工作两年后离职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并主张被迫解除补偿金。
缴纳社保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,不因当事人约定而免除。"自愿放弃社保协议"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企业不能据此免除缴纳义务。
南耀律师代理田某后指出:放弃社保协议无效,企业需补缴两年社保约两万五;田某可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"未缴社保"为由主张被迫解除经济补偿金。企业抗辩"田某自愿放弃且领取了社保补贴",但法院统一裁判口径是:放弃无效,已发"社保补贴"可冲抵部分补缴金额但不能免除补缴义务和补偿责任。
仲裁委认定"自愿放弃社保协议"无效,企业补缴田某两年社保约两万五千,被迫解除成立另支付补偿金一万。田某退还已领取的"社保补贴"约一万二。企业净支出约两万三千。
南耀律师指出:"自愿放弃社保"是企业最常用的"省钱"操作,但从法律角度看完全无效。三重风险:协议无效企业仍需补缴、员工可随时被迫解除主张补偿金、已发"社保补贴"可能无法追回。建议企业彻底放弃这一操作,依法为全员缴纳社保。用工成本压力大的可通过合法途径降低:合理设计薪酬结构、使用非全日制用工(仅需缴工伤保险)、申请社保缓缴等。